来自:梅州市登记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25-02-08 浏览 :16次
答:
一、集中用餐单位,应当依照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,承担管理责任;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,可以依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二、集中用餐单位的承包方,应当依照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,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,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,对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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